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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放弃继承需谨慎达成协议勿反悔

发布时间:2020-11-16 10:46:06 阅读: 来源:无缝管厂家

□ 本报记者 梁燕   通讯员 闫晓瑜   9月4日,阳原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继承权纠纷案,最后判决原告可以分得其父亲的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1万余元,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任某的父亲老任于2016年4月因交通事故死亡,去世后所有的遗产由任某的继母刘某掌管,其他继承人只对部分遗产做了分割,仍有大量遗产未进行分割。原告任某认为,作为父亲的儿子,他在父亲去世后依法享有继承的权利,被告应该将其掌管的所有遗产向各继承人公布并进行分割,现被告因怠于分割损害了各继承人的合法权益,遂将继母刘某告上法庭。法院依据职权追加了刘某的两个女儿为共同原告。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刘某与原告任某父亲老任于2001年9月25日登记结婚,婚前刘某育有一女,婚后双方又育有一女。老任去世后,刘某与任某等签订了家庭财产分割协议,并对协议进行了公证,约定阳原县某住宅楼两处、阳原县某镇平房一处、小轿车一辆,以及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款等均归刘某及两位女儿共同所有,老任生前的债务由她们负责偿还,给付原告任某财产分割款15万元。另查明,2007年9月1日,任某与父亲老任签订协议,约定某楼房一处赠予任某,从签订协议之日起老任所欠债务任某不负责偿还,所有财产任某不予继承。该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   法院审理认为,2007年9月1日,任某与父亲签订的放弃遗产继承协议是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的,是双方自由意志的表达,任某父亲对财产作出了处分,任某也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权利,该协议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对协议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经法院调取证据查明,任某父亲因意外身故获得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4万余元,此为对死者近亲属或抚养人的生活补助费,应当由任某、刘某及二女共同拥有、平均分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以任某父亲名义投保的短期意外险、两份百万身价险的副险共计22万余元保险赔偿款,因未指定受益人,任某父亲死亡后作为其遗产由拥有继承权的继承人进行分配。因任某和父亲签订协议,任某明确表示不再继承父亲遗产,故原告任某对父亲尚未分配的保险赔偿金不能继承。  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有继承遗产的权利,但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前,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已经达成放弃遗产继承权的协议,是双方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任某父亲与原告任某达成的协议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故对任某要求继承老任遗产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判决任某分得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1万余元,驳回被告任某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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