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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商公布2013年度八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dd-【新闻】

发布时间:2021-04-10 07:25:04 阅读: 来源:无缝管厂家

上海工商公布2013年度八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原标题:上海工商公布2013年度八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人民网上海电3月11日电 (记者励漪)“315”到来前夕,上海市工商局公布了2013年度的八个消费维权典型案例,涉及消费欺诈、霸王条款、商标侵权、虚假宣传等多种侵权类型。

案例一 上海仁懿商贸有限公司消费欺诈案

当事人系联想电脑经销商,在徐汇区百脑汇和太平洋数码市场租赁多个铺位销售电脑。当事人设计“转型销售”的消费陷阱,先虚报低价吸引客户,签订《销售确认单》、收取货款定金后,谎称该型号电脑存在缺陷或断货,并阻挠消费者顺利退款,然后虚构具有更高配置和性能等信息,向消费者推荐其不熟悉的、与预购型号不一致的机型,最终诱导消费者高价购买。至案发,当事人以上述方式共欺诈消费者16位,销售电脑计17台,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23123元。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诱使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消费欺诈行为,工商部门依法对其作出责令改正及罚款的行政处罚,并督促市场主办方清退其出场。

案例二 利惠商业(上海)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服装案

当事人从常州东奥服装有限公司采购的“Levi’s利惠”牌男装茄克衫,经上海远东正大商品检验有限公司检测均为不合格产品。至案发,当事人已销售835件,违法所得为315827.47元。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销售不合格产品行为,工商部门依法对其作出没收未销售的产品、违法所得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上海歌城川伦娱乐有限公司侵犯消费者权益案

当事人与上海热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在卡拉ok包房的KTV电子点唱系统中插播上海热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商业广告,宣传上海热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购物网站“热客网”。在消费者唱歌过程中,当事人平均在每8首歌曲播放完后会插播一段“热客网”商业广告,时长是10秒钟。虽然该广告可以通过点击“切歌”键予以切换掉,但当事人在经营现场没有任何消费提示。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经消费者同意发送商业广告增加费用的行为,工商部门依法对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上海舒适堡健身美容中心有限公司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

当事人在徐汇区肇嘉浜路1111号4-6楼等经营场所销售健身卡,并与消费者签订附加协议《舒适堡健身美容中心<客人守则及规定>》。该《舒适堡健身美容中心<客人守则及规定>》中包含“无论任何原因,所有健身卡一经确认,客人不可要求退款”、“在此,公司重申无论在任何情况下对客户因意外受伤或财物损失不需负责”等6条涉及此内容的格式条款,只单方面对消费者提出苛刻的要求,对其的义务、责任只字未提。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利用消费合同格式条款免除当事人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和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行为,工商部门依法对其作出责令改正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上海苏达川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商标侵权案

当事人于2013年3月5日与金爱红签订网络推广合作协议,在其(私房团)www.sifangtuan,com网站,发布有关产品的促销信息,推广产品和品牌。从事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dior”、“GCCI”眼镜,并以世界同款、同型介绍,在其网络平台上进行销售,同时为扩大网络知名度,虚构购买两款人数“dior”5406人,“GCCI”4603人不等,误导消费者。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及虚假宣传行为,工商部门依法作出责令其改正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上海泰洁洗烫设备有限公司发布含有特许经营收益内容的违法广告案

2013年9月,执法人员在网络监管中发现当事人(已取得《商业特许经营备案证明》)在该公司网站上发布关于特许经营的招商加盟广告。该广告以投资回报分析形式列举了固定成本、变动成本和利润的计算,宣称“以30平米,投资5万,西服为例,每天营业收入1200元,每天利润577.4元,每年利润173100元”以及“以上海泰洁干洗店免费加盟品牌为例,干洗店加盟投资者所开的小型店年收入就在8万左右,中型店在15万左右,而大型店一般都在40万左右”等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发布含有特许经营收益内容的违法广告行为,工商部门依法作出责令其改正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上海学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第十分公司虚假宣传案

当事人制作了含有“学大教育屡获殊荣:家长心目中最具影响力辅导机构、家长心目中最满意辅导机构、中小学生及家长最信赖的培训机构、中国教育集团十大品牌、3.15读者推荐的满意品牌教育机构、十大最受学生喜爱的教育培训机构、中小学生及家长最信赖的培训机构”内容的宣传广告,摆放在公司门口进行展示,用以宣传学大教育在教育培训方面的实力从而达到吸引顾客的目的。经查,上述宣传内容均无事实依据来证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虚假宣传,工商部门依法对其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上海繁隆表业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当事人通过在淘宝天猫商城开设的“百达手表旗舰店”对外销售品牌为“BRETA”“百达”的手表,并在其网店页面上标注“瑞士原装全自动机械机芯”、“品牌产地:香港”、“防水:100米”和“百年传承,BRETA/百达表一直保持着传统、优雅的制表文化,以先进科技,精确计时及典雅优美设计闻名于世,具有制表科技的显赫地位”等广告用语,经查,实际为当事人为吸引客户,促成交易而虚构宣传。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工商部门依法对其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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