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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期间借款夫妻共同承担-【资讯】

发布时间:2021-07-15 13:22:51 阅读: 来源:无缝管厂家

2000年,时年46岁的李先生与32岁的徐女士相识,并于2007年登记结婚。两人均系再婚。再婚前,李先生曾与徐女士签订一份婚前协议,约定双方婚前各自的房屋和车辆归各自所有。婚后,双方由于在处理家庭问题上逐渐产生矛盾。去年,两人离婚。

去年10月,李先生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徐女士向其借款2万元至今未还为由提起诉讼。李先生指出,出借的2万元钱是自己的婚前财产,徐女士应当归还。徐女士则辩称,借款发生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财产,自己不用归还。

法院认为,该借款虽然形式上为夫妻一方向另一方借款,但实际上仍为夫妻共同财产。法院综合考虑夫妻双方生活收入状况等因素,确定由徐女士归还李先生1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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