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相关法律条文-【资讯】
银行承兑汇票作为一种高度信用的无因性有价证券,为了保障票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其流通转让,法律法规对票据活动作了严格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属无因证券,但票据的无因性又是相对的。首先,票据来源于交易和债权债务等基础关系,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没有真实的交易和债权债务等基础关系的票据持有人,也不享有票据权利。其次,我国票据法又规定,票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以欺诈、偷盗或胁迫等手段取得和占有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第三、对票据的善意取得和占有应以无重大过失为条件。
我国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应以背书的连续性是直接证明票据权利的证明方式。但我国票据法还规定持票人可以以其他方式证明背书不连续时的票据权利。持票人对背书不连续或有瑕疵的票据有审查的义务。违法取得和不能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持票人不构成对票据的善意占有,依法也不享有票据权利。第四、我国票据法和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者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可见在我国,公民个人是不能使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在内的商业汇票的,也更不允许个人和单位之间买卖银行承兑汇票和从事所谓的票据"承兑"和"贴现"。
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应当由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办理,个人不得从事上述票据活动,否则属于扰乱国家金融秩序的违法行为。1998年7月13日,国家颁布施行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所列非法金融业务中包括非法"办理结算"、"票据贴现"和"票据买卖"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四条确认对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应予参照适用,故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中的上述效力性规定的票据取得、占有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应当知道前手属于非法持票怠于审查而受让票据构成重大过失。违法买卖、贴现而取得的票据,不享有票据权利。第五、对票据的善意取得和占有应以无重大过失为条件。持票人对背书不连续或有瑕疵的票据有审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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